1、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负责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烈性犬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爱护动物的意识。
3、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居住地区或者本单位的养犬管理工作。
4、禁止饲养烈性犬。因科研、警用、表演等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烈性犬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许可证》后方可饲养。
5、严格限制饲养大型犬。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
6、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处以五百元罚款。